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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石河子市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高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河子市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1785号原告:石河子市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五路四中旁30栋5号。法定代表人:赵和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石河子市司法局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翼,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石河子市东城街道五十六号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住石河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河子市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石河子市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河子市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