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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龙甲与被执行人张亿良、张仁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甲,张亿良,张仁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张龙甲,男,汉族,1962年5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棕溪镇。被执行人:张亿良,男,汉族,1988年8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双河镇。被执行人:张仁德,男,汉族,1955年11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双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龙甲与被执行人张仁德,张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张龙甲与被执行人张亿良、张仁德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阳民初字第00993号民事调解书和(2013)旬民督字第00016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养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德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