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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涛与朱红松、刘庆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朱红松,刘庆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19号原告:李涛,。被告:朱红松。被告:刘庆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与被告朱红松、刘庆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红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回对被告朱红松的起诉。审判员  杨慧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帅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