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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孙长成与丁文忠、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成,丁文忠,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521号原告:孙长成,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丁文忠,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通力国际商城。原告孙长成与被告丁文忠、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孙长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长成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成撤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孙长成负担。审判员  陈真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