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孙长成与丁文忠、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成,丁文忠,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521号原告:孙长成,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丁文忠,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通力国际商城。原告孙长成与被告丁文忠、无棣县汇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孙长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长成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成撤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孙长成负担。审判员 陈真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