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徐学平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平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57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学平,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199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经减刑于2011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逮捕后,公安机关以徐学平目前是未成年子女的唯一抚养人,不宜关押为由,未予收押,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学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徐学平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宾馆下方人行天桥附近支路,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冰毒)12.17克,被民警当场抓获。徐学平归案后检举了他人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被检举人抓获。另查明,2013年9月10日,本院以(2013)沙法刑初字第0109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徐学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十个月三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十个月三日,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3年7月7日起至2014年7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2014年7月6日,徐学平刑满释放,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2014年7月6日起计算至因本案被羁押的时间2016年3月18日止,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三年一个月二十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学平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系立功,还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徐学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学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学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本院以(2013)沙法刑初字第01094号判决书所判决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一个月二十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当折抵先行羁押的2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甲基苯丙胺12.17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汤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祁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