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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闫观瑞与牛尚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观瑞,牛尚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81民初596号原告:闫观瑞,男,1965年1月9日出生,住卫辉市。被告:牛尚生,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原告闫观瑞诉被告牛尚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本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3115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处打工,被告拖欠原告2015年1月份至2015年7月份的工资款共计31150元。后经催要,被告不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工资,对原告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尚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闫观瑞的工资款31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复数审 判 员  袁培海人民陪审员  任岳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