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黎玉明、唐丽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玉明,唐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黎玉明,女,1982年12月13日,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唐丽敏,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黎玉明与被执行人唐丽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桂11民终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丽敏已履行完毕(2016)桂11民终5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民终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陀扬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