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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刑申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茶花因原审被告人管林文犯行贿罪驳回申诉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粤刑申337号张茶花:你因原审被告人管林文犯行贿罪一案,不服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5)河紫法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和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河中法刑二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你申诉提出:1、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管林文犯行贿罪情节严重不当,而且忽略了管林文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和当庭认罪的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导致量刑畸重。据此,你请求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改判管林文有期徒刑二年。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针对你申诉所提出的理由,现评判如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的规定,本案的犯罪地为广东省紫金县,故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其次,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管林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89500元,造成直接税收损失4179187.03元的事实,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书证和管林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互相印证,证据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由原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再次,原审判决并未认定原审被告人管林文犯行贿罪的情节严重,而是认定管林文的行贿犯罪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规定,原审被告人管林文的行贿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直接税收损失数额达四百多万元,故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管林文的行贿犯罪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结合管林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原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管林文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适当。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申诉请求本院再审本案并改判原审被告人管林文刑罚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