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严卫兵与管建洪、镇江山水湾国际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卫兵,管建洪,镇江山水湾国际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镇江山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异16号申请执行人:严卫兵,委托代理人:刘德胜、刘念,被执行人:管建洪,被执行人:镇江山水湾国际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建洪,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镇江山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建洪,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严卫兵与被执行人管建洪、镇江山水湾国际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度假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锡法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管建洪、度假村公司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严卫兵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严卫兵与被执行人管建洪、度假村公司、第三人镇江山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开发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管建洪、度假村公司应给付严卫兵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6月16日起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诉讼费35600元;二、管建洪、度假村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支付10000元、于2016年9月15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2017年2月28日前、5月30日前、8月30日前、11月30日前各支付500000元,于2018年2月28日前支付525600元,利息按实结算。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期支付的,严卫兵可申请恢复按(2015)锡法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全额执行;三、农业开发公司自愿为管建洪、度假村公司付款义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同日,农业开发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一份,自愿对(2015)锡法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管建洪、度假村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管建洪、度假村公司仅支付70000元,未能按期支付剩余款项。2016年10月12日,严卫兵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农业开发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严卫兵与被执行人管建洪、度假村公司、第三人农业开发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各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理应恪守。第三人农业开发公司在执行和解协议及担保书中均承诺自愿对管建洪、度假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院对严卫兵申请追加第三人农业开发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连带付款义务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镇江山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镇江山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即对(2015)锡法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管建洪、镇江山水湾国际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付款义务中未履行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潘洪峰代理审判员 吴益明人民陪审员 王恒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剑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