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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贵平与王庆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平,王庆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816号申请执行人:王贵平。被执行人:王庆岳。申请执行人王贵平与被执行人王庆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以(2016)琼0106民初36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庆岳名下海口市垦中路XX号省农垦海口中专学校XXX房。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庆岳名下海口市垦中路XX号省农垦海口中专学校XXX房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邢益伟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一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