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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朝亮与重庆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亮,重庆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4267号原告:张朝亮,女,汉族,1974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4505338837。法定代表人:段舫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勋,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才,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朝亮诉被告重庆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确定于2017年3月30日开庭审理。本院按照原告填写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电话通知原告领取开庭传票,原告告知不愿到法院开庭并称放弃主张,本院随即告知将向其邮寄开庭传票,原告同意。2017年3月24日,本院按照原告填写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了开庭传票。原告未在指定日期到法院开庭。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具有该条规定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朝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朝亮负担。审判员  张晓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