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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终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徐细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徐细牡,罗璋兵,湖北明珠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9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号。负责人:钟宇,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细牡,女,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璋兵,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明珠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人民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何刘刚,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细牡、罗璋兵,被上诉人湖北明珠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宋顺国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