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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3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申坤与王申灿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申坤,王申灿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3601号原告:王申坤,男,194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李刚珍,女,195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杨维权,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申灿,男,194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晋玉锋,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申坤诉被告王申灿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申坤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申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王申坤负担。。审 判 长  崔东鹏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人民陪审员  孙庆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位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