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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其木格与美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其木格,美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民初452号原告:其木格,女,1984年5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美泉,女,1955年4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其木格与被告美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其木格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其木格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其木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其木格负担。审判员  赵振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岱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