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区善斌、肖颖雅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善斌,肖颖雅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21刑初20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区善斌,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辩护人刘柏纯,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肖颖雅,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区善斌、肖颖雅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清泉、梁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区善斌及其辩护人刘柏纯、被告人肖颖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中旬至11月30日期间,被告人区善斌、肖颖雅伙同龚某(另案处理)等人不定期在平南县马练瑶族乡善斌家二楼利用骰子等工具聚众赌博,每次参赌人数为二十至三十人不等。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区善斌、肖颖雅等人在上述地点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现场搜获骰子、胶桶等赌博工具。上述事实,被告人区善斌、肖颖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人欧某1、莫某、何某、黄某1、陆某、李某、黄某2、欧某2、朱某、吴某、江某、曾某、黄某3、黄某4、黄某5的证言,同案人龚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区善斌、肖颖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赌博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区善斌、肖颖雅与同伙共同出资,轮流坐庄,相互配合聚众赌博,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各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区善斌、肖颖雅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肖颖雅提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肖颖雅在聚众赌博过程中,与被告人区善斌等人共同出资,互相配合,对赌博所得予以均分,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应属主犯。对被告人肖颖雅提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区善斌、肖颖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区善斌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二、被告人肖颖雅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杨华卿审 判 员 黎 鹏人民陪审员 彭国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宝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