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自红与桃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桃源县漳江镇义丰坊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自红,桃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桃源县漳江镇义丰坊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690号原告:刘自红,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晖,桃源县准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桃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迎宾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学明,该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表人:于志洋,该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锋,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桃源县漳江镇义丰坊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漳江南路058号。法定代表人:姜红英,该居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今山,该居委会法治副主任。原告刘自红与被告桃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桃源县漳江镇义丰坊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刘自红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自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自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刘自红负担。审判员 李维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