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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刑终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徐开亭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开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刑终337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开亭,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在厦暂住同安区城内出租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3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开亭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闽0203刑初398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徐开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徐开亭继续退赔被害人吴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824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开亭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徐开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徐开亭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开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开亭撤回上诉。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刑初3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志远审 判 员 郑婉红审 判 员 徐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成杰代书记员 何娜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