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张忠平、祝冬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忠平,祝冬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金坛市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7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忠平,男,汉族,1958年4月28日生,住金坛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祝冬英,女,汉族,1958年11月28日生,住金坛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住所地金坛区西门大街19号。负责人徐江波,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金坛市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区金城镇北戴庄215号。法定代表人王洪华。上诉人张忠平、祝冬英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82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向上诉人张忠平、祝冬英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61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张忠平、祝冬英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忠平、祝冬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 蕾审判员 刘晓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恽妍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