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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丛立生与孙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立生,孙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文书名称}(2017)内2223民初1442号原告:丛立生,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泰来县。被告:孙金平,男,34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丛立生诉被告孙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丛立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立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丛立生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梅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