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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终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小莉抢劫、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555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小莉,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泰顺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泰顺县。2016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郑春天,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小莉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浙1002刑初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小莉不服,提出上诉。原判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生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吴小莉以喝酒和介绍画家男朋友给钟某1为由,约钟某1来到台州经济开发区市民广场大草坪东侧小树林里。被告人吴小莉又谎称画家快到了,会给钟某1一个惊喜为由,用随身携带的丝巾蒙住钟某1的双眼,接着,其用苹果手机充电线勒住钟某1的脖子往后拉,将钟某1勒晕在地上。经法医鉴定,钟某1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随后,被告人吴小莉抢走钟某1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400元)和手提包,包内有PIANISSIMO牌香烟1包(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8元)、白色苹果手机充电器及数据线1个(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0元)及身份证、3张银行卡等物。后被告人吴小莉又将钟某1手机微信钱包绑定的银行卡进行密码重置,分三次转走钟某1银行卡及微信钱包里的人民币共计16250元。离开现场后,被告人吴小莉再用钟某1的手机联系钟某1的家人及朋友,以钟某1的安全相威胁,向某家人钟某2和杨某敲诈人民币50000元,向某朋友洪某敲诈人民币5000元。后因被害人钟某1报案,2016年12月15日2时许,被告人吴小莉在台州经济开发区太平洋大厦2幢2单元903室暂住处被民警抓获,其敲诈勒索犯罪未得逞。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小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吴小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追缴被告人吴小莉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6250元,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丝巾、充电线等予以没收。三、被告人吴小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计人民币8613元。原审被告人吴小莉上诉称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吴小莉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量刑过重,且原判未认定被告人吴小莉有坦白情节不当,请求予以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吴小莉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有被告人吴小莉的供述,被害人钟某1的陈述,证人钟某2、杨某、洪某、曹某、徐某、林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检查笔录,钟某1伤势照片,提取笔录,羽绒衣照片,钟某1微信交易记录,吴小莉玫瑰金苹果6S手机短信内容截图,农业银行储蓄卡微信安全支付,邮政储蓄银行储蓄卡微信安全支付,交易记录,中国移动零钱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发还清单,个人账户关联合约信息,中国农业银行已销户活期账户明细清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片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被害人钟某2、杨某、洪某的陈述,被害人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钟某1土豪金苹果6P手机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小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18678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索取他人钱财计人民币55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并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吴小莉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吴小莉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小莉归案后未如实供述其劫取的财物,故不能认定为坦白;被告人吴小莉采取的抢劫手段恶劣,抢劫数额较大,且又致人轻伤,故原判对其抢劫罪的量刑适当;原判已经认定被告人吴小莉敲诈勒索罪系未遂,且根据系勒索钱财的数额予以减轻处罚,该量刑亦无不当。故被告人吴小莉及其辩护人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坚审 判 员  李如省审 判 员  陈 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卢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