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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7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卉、金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卉,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7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叶卉,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金鑫,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金鑫支付申请执行人叶卉案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3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的车辆。现因执行需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金鑫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的车辆予以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怡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