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7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卉、金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卉,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7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叶卉,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金鑫,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金鑫支付申请执行人叶卉案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3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的车辆。现因执行需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金鑫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的车辆予以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怡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