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1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筠与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筠,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11014号原告:张筠,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康(系原告丈夫),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E1986室。法定代表人:王利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萍。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原告张筠与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张筠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筠负担。审判员 吴晓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至(四)……;(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至(十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