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临沂世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福帧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世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福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临沂世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通达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6099000M。法定代表人刘永峰,经理。被执行人黄福帧,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临沂世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福帧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10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662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晓东审判员 路东昌审判员 张学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尤洪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