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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刑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卢东权、覃敏华开设赌场、赌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东权,覃敏华,梁见宽,梅光添,覃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刑终82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东权,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覃敏华,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壮族,中专文化,农民,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梁见宽,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梅光添,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2017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覃恩强,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赌博罪,2016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东权、覃敏华、梁见宽、梅光添犯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覃恩强犯赌博罪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桂1302刑初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卢东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8月,被告人卢东权、覃敏华策划开设赌场后,与被告人梁见宽及“老五”、“阿弟”(后两人另案处理)合伙,先后在来宾市兴宾区迁XX侨农场六队、五队及二队开设赌场,靠收取庄家“保费”获利。十多天后,梅光添、“阿彩”、“十一”(后两人另案处理)加入。赌场合伙组织中,卢东权负责落实赌场场地、安排人员放风;覃敏华负责赌博现场的所有事务;“老五”、“阿弟”、“阿彩”负责招揽赌客、提供“玉米籽”等赌具;梁见宽、梅光添、“十一”协助覃敏华收取“保费”等工作。期间,被告人覃恩强多次在该赌场内坐庄聚赌。2016年9月21日下午,公安民警查处该赌场时,当场抓获梁见宽、梅光添和正在坐庄聚赌的覃恩强以及20余名参赌人员,并从梁见宽、梅光添手上扣押赌具一套、从覃恩强手上扣押赌资2263元。赌场经营期间,收取“保费”10万余元。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证人梁某、谭某、苏某1、苏某2、叶某、曾某、卢某证言;卢东权、覃敏华、梁见宽、梅光添、覃恩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卢东权、覃敏华、梁见宽、梅光添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覃恩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卢东权、覃敏华、梁见宽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梅光添是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卢东权、覃敏华、梁见宽、梅光添、覃恩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覃敏华自动退出非法所得10000元、梁见宽自动退出非法所得9000元、梅光添自动退出非法所得2000元,有悔罪表现,还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1.被告人卢东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被告人覃敏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3.被告人梁见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4.被告人梅光添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5000元。5.被告人覃恩强犯赌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6.被告人覃敏华退出的非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梁见宽退出的非法所得9000元、被告人梅光添退出的非法所得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7.已经扣押的赌资2263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卢东权上诉提出其没有首先提出犯意且没有参与赌场管理,不是主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一致,一审认定的证据经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卢东权伙同覃敏华、梁见宽、梅光添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供赌博场所、用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覃恩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卢东权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经查,同案犯覃敏华、梁见宽、梅光添的供述以及卢东权本人的供述均证实,在开设赌场活动中卢东权首先与覃敏华合谋,提起犯意。卢东权在赌博活动中负责提供场地、安排人员放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此,卢东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判基于卢东权的犯罪事实,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和系主犯等量刑情节,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韦文雷审判员  姜新媛审判员  李红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兰朝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