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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4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沈阳同峰物业有限公司与程立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同峰物业有限公司,程立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4126号原告:沈阳同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2号。法定代表人史丽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伟业,男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符文华,男,1947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程立勇,男,1954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浑南区。原告沈阳同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立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同峰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同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沈阳同峰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马俊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