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2执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郑来江与康振兴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来江,康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保9号申请执行人郑来江,男,48岁。被执行人康振兴,男,33岁。郑来江与康振兴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依据(2017)黑0522民初20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康振兴所有的黑JB65**牌号一汽佳宝型公交车予以冻结,依法对担保人马忠红所有的友谊镇23委89栋2号房屋予以查封,现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仁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朋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