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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2执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郑来江与康振兴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来江,康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保9号申请执行人郑来江,男,48岁。被执行人康振兴,男,33岁。郑来江与康振兴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依据(2017)黑0522民初20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康振兴所有的黑JB65**牌号一汽佳宝型公交车予以冻结,依法对担保人马忠红所有的友谊镇23委89栋2号房屋予以查封,现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仁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朋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