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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屈云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屈云逸,刘合翠,孟辉,樊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7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本志,董事长。被执行人:屈云逸,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刘合翠,女,1982年1月16日,汉族,住滕州市。被执行人孟辉,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樊融,女,1961年6月15日,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执行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合翠、孟辉、樊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金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艾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