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晋中开发区鸿祥实业有限公司与茌平县华隆纺织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开发区鸿祥实业有限公司,茌平县华隆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617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开发区鸿祥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开发区高村。法定代表人杜志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茌平县华隆纺织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茌平县冯屯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登亮,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02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茌平县华隆纺织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张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新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