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8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韩某某,邓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471号原告:邓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富平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某,男,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水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立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