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吕振巧与吴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振巧,吴庆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15号原告吕振巧,女,汉族,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委托代理人李长华,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庆峰(又名吴志峰),男,汉族,1976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振巧与被告吴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吕振巧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吕振巧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吕振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吕振巧承担。审判长 李保红审判员 杨智慧陪审员 华江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月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