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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万兆宽、曾小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兆宽,曾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兆宽,男,生于1972年8月3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曾小兵,男,生于1970年9月25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川1421民初1170号万兆宽与曾小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曾小兵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曾小兵名下的车牌号为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并将被执行人曾小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万兆宽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煜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