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豪庭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林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793号原告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园林东路55号。法定代表人蒋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雨,男,公司职员。被告张林,男,1977年5月9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豪庭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林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经解决,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顺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盛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