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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秦建华与郭升升、郭文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建华,郭升升,郭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6执513号申请执行人秦建华,男,汉族,住宁县和盛镇,居民。被执行人郭升升,男,汉族,住西峰区北大街,职工。被执行人郭文学(郭升升之父),男,汉族,住西峰区北大街,居民。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14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执行款40000元,对于下余的执行标的134963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8年3月30日前履行50000元,下余的84963元,除用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工资履行外,被执行人从2016年5月起每月再履行1400元,直至履行清下剩的所有案件款为至。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1026执5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王晓岗审判员  郑克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山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