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3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晶与彭雄伟、张慧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晶,彭雄伟,张慧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3533号申请执行人王晶,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彭雄伟,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抚州市南城县。被执行人张慧萍,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晶与被执行人彭雄伟、张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谢丽艳审判员 曲长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毅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