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71民终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吕艾、孔水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艾,孔水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71民终6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吕艾,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峰,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堃书,广西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孔水旺,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英豪,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艾与上诉人孔水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15)南铁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相关事实的认定与吕艾于2015年7月21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15)南铁民初字第479号案件出具的证明中反映的“……我盖有厂房三间,于2012年3月开始租给南宁旺源纸品包装厂进行生产使用至2014年11月1日止才退厂房交回钥匙给我,退厂房时旺源纸品包装厂一边用叉车把原来放在我工厂的产品推到对面旺源纸品包装厂租用何东的二间厂房里面存放……”内容有重大出入。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15)南铁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宁铁路运输法院重审。上诉人吕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26元、上诉人孔水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3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青兮审判员 玉 萍审判员 袁宇飞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