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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执复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宁与刘雨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湖南益阳申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复议复议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益阳申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湘09执复4号申请复议人湖南益阳申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东451号。法定代表人匡卫阳。申请复议人湖南益阳申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不服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的(2016)湘0923司惩531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湖南益阳申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称,其工作人员已向安化法院明确表态一定会全力配合法院进行被执行人工资的协扣工作,且已向法院说明,因老板和法律顾问都不在,不敢签收法律文书。另外,其工作人员不及时签收法律文书的行为不代表公司的意志,且是出于一种认识上的错误,不是对抗法律的意思表示,她的这个行为也与她通知财务扣款等协助行为相矛盾,其行为也不应当导致罚款20万元的严重后果,且没有给执行工作造成损失,被执行人的工资已经扣留,法院可以随时执行。故请求撤销安化法院的罚款决定。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李宁与被执行人刘雨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安化县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刘雨婷在湖南益阳申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于2017年4月26日前往湖南益阳申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后,安化县人民法院向湖南益阳申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依法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要求扣留被执行人刘雨婷每月工资收入2000元,湖南益阳申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拒绝签收该法律文书。2017年5月2日,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923司惩531号决定书,决定对湖南益阳申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该决定书于2017年5月5日通过EMS方式寄达湖南益阳申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拒绝签收。2017年5月8日,安化县人民法院再次向湖南益阳申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罚款决定书,该公司拒绝签收后留置送达。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湖南益阳申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工作的单位,协助人民法院扣留被执行人相关工资收入,是其法定义务,该公司在安化县人民法院向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时,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行为,已经构成拒绝协助执行。安化县人民法院据此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湖南益阳申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浩益审判员  易友生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宇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