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唐彬与左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彬,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517号申请人唐彬,住湖南省湘潭市。被执行人左锋,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本院在执行唐彬申请执行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左锋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归还借款,且已实际履行完毕,故申请撤回本案的该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304民初2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军 锋审判员 刘远代理审判员徐雅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谭 斯 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