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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贺战勇与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战勇,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魏小勇,袁多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执异28号案外人:肖杰长,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怀化市。申请执行人:贺战勇,1968年8月30日出生,苗族,住麻阳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开区河西大道与神龙东路交叉口西部物流中心C区7栋A面7-8号,组织机构代码:77007680-2。法定代表人:魏小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西南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75061605-8。法定代表人:魏小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魏小勇,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袁多英,女,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战勇与被执行人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魏小勇、袁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肖杰长对本院查封的怀房权证字第××号、怀房权证字第××号房产所有权已向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2017年4月17日鹤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4月20日,案外人肖杰长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肖杰长称,1、2007年11月21日,肖玉和、刘正长、张宪和、贺设威签订了《合伙购买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飞兰分公司资产的协议》,四人对资产股份比例进行了分配,其中肖玉和占30%。2010年5月13日,肖玉和经刘正长、张宪和、贺设威同意后,将其持有的股份按转让时的资产现状以50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同日,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又与异议人肖杰长签订了《合伙购买肖玉和怀化市三角坪资产的协议》,双方约定合伙购买肖玉和持有的30%股份,由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64.32万元(占72%),异议人肖杰长出资141.68万元(占28%),并以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肖玉和、刘正长、张宪和、贺设威签订《资产转让(买卖)合同》。协议签订后,异议人肖杰长按约缴纳了全部出资款。5月31日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肖玉和在刘正长、张宪和、贺设威的协助下完成了相关资产的移交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异议人肖杰长从2010年6月开始按出资比例享有合伙购买资产的租金收益。2、2014年7月29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2014)怀中民保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怀国用(2010)第出504号、怀国用(2012)第出348-1号、348-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怀房权证字第××号、怀房权证字第××号房产(共有号:710007399、710007400、710007401号)、怀房权证字第××号房产(共有号:710007404、710007402、710007403号)等。2016年7月26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怀中执字第100-4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财产继续予以查封。被查封的资产中包含其出资与被执行人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的怀房权证字第××号、怀房权证字第××号房产。3、2017年4月17日,鹤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肖杰长与被告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正长、张宪和、贺设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综上所述,案外人肖杰长认为被执行人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怠于履行披露告知义务,导致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其与案外人合伙购买的资产,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严重侵犯了案外人对该资产的共有权。案外人就该共有权的权属,已向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鹤城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故案外人肖杰长请求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对(2014)怀中执字第100号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异议人肖杰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战勇与被执行人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魏小勇、袁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就其与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刘正长、张宪和、贺设威所有权确认纠纷向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鹤城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2014)怀中执字第100号案件执行标的怀房权证字第××号、怀房权证字第××号房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杨 慧审 判 员  杨 立审 判 员  郭家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沈慧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