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何东风与王依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东风,王依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民初598号原告:何东风,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王依斌,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何东风诉被告王依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东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依斌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东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6月2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使用期限3个月。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款未果。被告王依斌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经营生意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何东风现金5万(五万元整)。用叁月,2015年6月21日,王依斌,身份证号”。后被告未偿还该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依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东风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依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胡 鹏审 判 员 张高臣人民陪审员 陈国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国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