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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士军、曾志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士军,曾志钢,石守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王士军,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曾志钢,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石守坤,男,1964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曾志钢、石守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曾志钢、石守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志钢、石守坤银行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建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