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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2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程维宏与杨丹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维宏,杨丹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856号原告:程维宏,男,196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丹春小区。委托代理人:孙雷,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丹峰,男,成年人,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原告程维宏与被告杨丹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程维宏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维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维宏撤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程维宏负担。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朴桂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