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3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广州金钺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润田雅苑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2017民终386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金钺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润田雅苑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38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金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钺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张艳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伟,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润田雅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润田雅苑业委会),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负责人:黄结球,该业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勋,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润田雅苑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4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首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分别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应当同时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一审法院对于被上诉人润田某业委会以由业委会成员上门征询选聘意见选聘物业公司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并未予以查明。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经审查,被上诉人润田某业委会在一审庭审中并未到庭,根据其在一审庭审前后提交的证据,其中的《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意见征询表》虽盖有被上诉人润田某业委会及润田某业主大会的公章,亦有计票人、监票人、见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签名,但一审法院对于某签名人的身份并未查实,且上述征询表并无涉案小区业主的亲笔签名,实质上是被上诉人润田某业委会单方打印的统计表,而非涉案小区业主亲笔签名的具体选票,一审法院对于被上诉人润田某业委会是否由业委会成员上门征询选聘意见、是否有涉案小区业主亲笔签名的选票的事实并未查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48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州金钺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韩志军审判员 郭东升审判员 刘 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党春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