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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万华与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华,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昌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4民初564号原告:李万华,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博,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7号1-2幢2层3号法定代表人:刘家蓉,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昌分公司,住所地:德昌县德州镇川滇路段负责人:刘家蓉,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贵,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原告李万华与被告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李万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万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8172元,由原告李万华负担。审 判 长 闫 萍代理审判员 李 帆人民陪审员 崔光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明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