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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月辰、宁桂英等与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办事处北小吕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月辰,宁桂英,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办事处北小吕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023号原告:赵月辰,男,汉族,1969年6月1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宁桂英,女,汉族,1969年l2月9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办事处北小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北小吕村。法定代理人:胡某,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受理原告赵月辰、宁桂英诉被告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办事处北小吕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赵月辰、宁桂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月辰、宁桂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月辰、宁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月辰、宁桂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谷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