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江西力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全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力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全妹,万守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55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力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大道10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849617-4。法定代表人:黄恒政。被执行人:唐全妹,女,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万守保,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唐全妹、万守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22073.78元,缴纳执行费231.11元,但被执行人唐全妹、万守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全妹、万守保银行存款22304.8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思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