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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继长与驻马店市广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长,驻马店市广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248号原告刘继长,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汝南县,现在驻马店段大王楼村租房居住。委托代理人程保才,驻马店市××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驻马店市广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迎宾大道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陈玉柱,总经理。原告刘继长与被告驻马店市广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继长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广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继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继长负担。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