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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行审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武丙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武丙业,冯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84行审381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河间市长卿路**号。法定代表人马XX,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武丙业,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冯树华,女,1968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河卫计育征(2016)A1-1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强制二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841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8日作出河卫计育征(2016)A1-1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武丙业、冯树华于2014年6月13日生育第三孩违反了2014年修正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照该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二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841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8日作出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河卫计育征(2016)A1-1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起诉期限至2017年2月8日届满,申请法院执行期限至2017年5月8日届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执行已超出了法定期限,不符合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二款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河卫计育征(2016)A1-1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声审判员  张富荣审判员  冯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