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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申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钟钢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钢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2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钢强,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维雯,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胜利东路365号富绅大厦1901-1904室。负责人:任尧,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1366号万象城2幢23楼。负责人:岳泓,经理。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强,男,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钟钢强因与被申请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富德保险绍兴支公司)、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民终2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钟钢强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对富德保险绍兴支公司保险代理人胡浩在与钟钢强签订保险合同时是否已经知晓其曾住院接受治疗、富德保险绍兴支公司是否向钟钢强询问“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肾炎、肾病综合征、尿毒症、急性肾功能衰竭、尿路结石、肾囊肿、肾下垂、反复尿路感染、××”、谁对上述问题在《个人保险投保单》上进行否定勾选、富德保险绍兴支公司代理人是否指导钟钢强填写、是否以常人能理解的方式向其解释《个人保险投保单》等基本事实均没有查清。钟钢强没有在《个人保险投保单》上对上述健康问题进行否定勾选,且钟钢强没有同意富德保险绍兴支公司代为勾选。原审法院根据钟钢强在《个人保险投保单》第3页“本人已经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的表述,错误推定钟钢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钟钢强在《个人保险投保单》上的表述仅表示其对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进行了“阅读”、“了解”,并未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钟钢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负有如实告知义务。钟钢强在向富德保险绍兴支公司购买人身保险时,应当按照投保单要求如实填写保险人书面询问的有关事项。该《个人保险投保单》上C1-C13疾病等各项问题均勾选“否”,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一栏手书有“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钟钢强在被保险人、投保人处签名确认。该签名理应视为其对投保单的内容明知且认可,并应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审认定钟钢强未就其曾患肾脏疾病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继而对其诉请未予支持,正确。综上,钟钢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钢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亓述伟代理审判员  江宇奇代理审判员  王 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秀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