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5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建与董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董瑞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518号原告:陈建,住址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陈建妻子。被告:董瑞军,住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陈建与董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令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玲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