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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行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信兰田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兰田,山东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行初834号原告信兰田,男,1959年2月9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凡,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鲁伟涛,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信兰田诉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信兰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信兰田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王 珂人民陪审员 马红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莹